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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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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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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建筑〔2024〕1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动2024年建筑业“开门红”“开门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4〕3号)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春节期间企业用工以及节后复工复产需要,经研究,决定上调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2月10日至2月24日,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指数在现行指数1.1701的基础上调15%,调整为1.3456。 

  二、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21版)》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

  三、请工程参建各方做好人工费指数调整期间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4年2月10日起执行,2024年2月25日终止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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