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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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15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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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泉建审批〔2021〕170号文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相关科室、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相关指导意见,我局拟于近期开展2021年泉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1.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取得泉州市住建局核准的首次申请、增项、升级、重新核定等建筑业资质的企业。
2.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由省内自贸区迁入或分立资质的所有企业。
二、核查依据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0〕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核查的指导意见》(闽建许〔2021〕4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2005〕54 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97号)等文件规定组织核查。
三、核查办法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随机抽查,对以上列为核查对象企业按10%比例进行随机抽取。
1.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实行网上核查;
2.被抽查企业接到核查通知后,应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以重新核定形式网上提交审查;同时,将受检日前一工作日通过“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打印的纸质《申请表》一份,及《泉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报送我局。
四、材料准备
1.企业原申报资质时,采用承诺书代替有关证明材料的,需准备所承诺事项办理完成的证明材料,如:涉及社保承诺书的,上传社保缴费明细表(二维码);涉及厂房证明承诺书的,上传产权证或出租(借)方产权证、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涉及主要设备承诺书的,上传设备购置发票。
2.企业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按泉建审批〔2020〕86号文件提交业绩考核材料;
3.企业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泉州)办事指南上传个人有关材料。省外职称人员需上传职称网查截图或评审表或批文,及技术工人网查截图;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A、C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符合标准要求;
5.企业需上传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财务报表;
6.企业需提交现有资质技术负责人及职称人员上一个月或当月的社保缴费明细表(二维码)。
五、核查时间
2021年10月中下旬
六、结果处理
1.经核查,企业资质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撤销该项资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2.经核查,企业申报时未弄虚作假,但企业人员现状已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保留已发资质证书;仍不满足要求的,撤回已发资质证书。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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