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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七条措施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七条措施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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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1-13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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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七条措施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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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建住〔202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七条措施的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七条措施的贯彻意见 

 

   

  为建立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七条措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落实县(市、区)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属地责任,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各地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稳妥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把好棚改范围和标准;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租房建设,切实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城镇低收入群体等住房保障,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工作。 

  二、盘活棚改闲置安置房。各地政府要进行全面摸底清查,对列入全省2021年以前年度棚改计划的安置住房,在完成居民安置后确无需求造成剩余闲置的,报经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保障性住房,也可用于扶贫搬迁、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人才等项目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涉及财政性资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推动解决棚改逾期安置。各地政府要对棚改逾期安置项目开展全面排查,推动尽快交付使用。对建设审批或竣工验收手续不全影响交付使用的项目,采取部门联合现场办公等方式加快审批速度;对项目进度滞后的,要督促责任单位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具体措施,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对确实无法推进的项目,要根据群众意愿合理调整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化安置、异地安置、过渡性安置等方式加快解决。 

  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地政府要加强督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建设计划实施,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要加强资金监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中央、省补助资金以及棚户区贷款资金滞留账户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确因无法建设造成资金闲置的,要坚持分类指导、妥善处置。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按照发改部门规定的程序申请调整使用;对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县域范围内可按规定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五、推进保障性租赁租房建设。人口净流入较大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在城区、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便利区域等进行建设,坚持小户型、低租金,既能够适应新市民、青年人的承受能力,也能够满足他们的基本租住需求,为他们在城市安居乐业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六、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补贴。积极引导公租房轮候对象选择货币补贴方式,通过租赁市场自行承租住房由政府予以发放补贴,推动公租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向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举过渡,并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进一步优化住房保障方式,提高住房保障效率。 

  七、加强公租房分配及规范管理。进一步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实施精准定向分配,提高分配效率。推进“双线”受理模式,通过使用公租房信息系统“线上”方式受理常态化申请;通过“线下”引导人员较多企业通过集中承租方式申请公租房,加快公租房分配。规范公租房运营管理,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主体通过定期走访、入户巡查等方式,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承担公租房日常检查管理等工作;加快推进公租房小区智能化管理改造,将智慧安防小区建设纳入小区建设和改造范畴,推动相关信息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加强公租房退出管理,完善租赁合同,明确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处置办法,对违反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承租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釆取相关措施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加强保障资格年度复核。各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12月份对公租房保障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建立公租房保障对象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情况动态监测机制,制定具体处理办法,依法依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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