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集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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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03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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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2021〕2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0号),经研究,自2022年1月1日起采集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纳税信息,并于2022年4月1日起纳入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房建类)序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上一年度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缴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的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填报上一年度纳税信息并电子签章确认,上传相应税收完税证明和《纳税信息填报承诺书》(详见附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逾期不再纳入评价。由分公司、项目部独立纳税的,归集到本企业填报,不得将子公司或其他单位的纳税信息纳入本企业填报范围。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填报的本辖区内纳税信息实施管理,结合大数据分析,对异常填报数据进行调查核实。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严肃处理并按规定信用扣分。
附件:纳税信息填报承诺书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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