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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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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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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建〔2023〕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更好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意义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逐步推广”的原则,在当地住建部门的引导下,按照市场规律,鼓励在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中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与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品质提升、工程质量保修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夯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有效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范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本承保范围和期限
  (一)住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三、有关措施
  工程质量保险投保人为建设单位,鼓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投保。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发包人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险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机制,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建设单位和保险机构可共同委托同一家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和质量风险管控。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工程质量保险落地。同时,要加大工程质量保险的宣传力度,增强建筑市场保险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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