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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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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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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2024〕41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我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落实相关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闽建筑〔2022〕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31日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 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 号)等要求,培育一批 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建筑业龙头企业,以点带 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建筑业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 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龙头企业”) 的评定、增补、清出等管理工作,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 负责省龙头企业的评定、增补、清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 配合做好省龙头企业(含入围省龙头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核查工作。

      省、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省龙头企业的保障措施。

 

第二章  入围、清出条件

 

      第四条 省龙头企业的序列暂定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省住建 厅可以根据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省龙头企业的序列。

      注册所在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 企业,前三个年度平均产值规模不低于 20 亿元且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以进入省龙头企业入围名单。

      (一)取得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 前三个年度产值规模排名均在全省前 50 位。

      (三) 前三个年度完成省外产值排名均在全省前 20 位。

      (四)前三个年度各季度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综合) 均在全省前 50 名。

      (五) 前五个年度在全国(含境外)作为总承包单位,承建 工程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 下同)2 项及以上,或荣获国家级优质工程不少于 1  项且“闽江 杯”省优质工程不少于 2 项(不得为同一项目),或荣获“闽江杯” 省优质工程不少于 4 项。

      第五条 进入省龙头企业入围名单的企业, 近三年存在下列 不良行为之一的,不予增补为龙头企业;已公布的省龙头企业近 三年存在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清出省龙头企业名单:

     (一)在全国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3 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被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

        (三)因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 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被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四)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判决串通投标罪或行贿罪。

      (五)享受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减免政策,出现应支付而未支付相应款项,经我省住建主管部门督促未整改的。

      (六)企业经营状况恶化,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或被各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七)发生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工程质量安全、拖欠农民工 工资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省龙头企业入围条件、清出条件,根据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章  增补、清出程序

 

       第七条 省龙头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省住建厅每年定期 梳理符合入围条件、清出条件的企业,分别开展一次增补工作、一次清出工作。

       省龙头企业认定三年后按最新入围条件复核一次,不符合的予以清出。

       第八条 省住建厅根据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数据及信息系统 的数据筛选省龙头企业入围名单, 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省龙头企业入围名单通过省住建厅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经 公示无异议并由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第九条 省住建厅每年第一季度梳理相关单位函告本厅的省龙头企业上一年度不良行为,组织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 以下不再列出)住建主管部门核实省龙头企业上一年度是否存在规定的不良行为。经核实确认省龙头企业上一年度存在规定的不良行为,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清出。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支持省龙头企业参与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施工过 程结算等试点,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承担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编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省龙头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支持省龙头企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 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支持有实力的省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从单一的施工业务,向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领域拓 展。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要求,排斥省 龙头企业等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省龙头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申请承建基础设施领域所需的资质。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积极帮助省龙头企业做好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和数据等级调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承包人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 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省龙头企业等诚信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或减免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支持省龙头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施工现 场观摩活动,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省龙头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龙头企业挂钩联系制度,积极向社会宣传推介省龙头企业。

      第十六条 发挥建设类行业协会作用, 省级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可在省外重点区域设立服务网点,为省龙头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支持省龙头企业参与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施工过程结算等试点,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承担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编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省龙头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支持省龙头企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支持有实力的省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从单一的施工业务,向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领域拓 展。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要求,排斥省龙头企业等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省龙头企业晋升资质等级、 申请承建基础设施领域所需的资质。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积极帮助 省龙头企业做好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 的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和数据等级调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承包人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省龙头企业等诚信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或减免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支持省龙头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施工现场观摩活动,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省龙头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龙头企业挂钩联系制度,积极向社会宣传推介省龙头企业。

      第十六条 发挥建设类行业协会作用, 省级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可在省外重点区域设立服务网点,为省龙头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本地区龙头企业加以培育发展,梯次形成全省龙头企业集群。

      各地制定的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准)龙头、 骨干、双培育、倍增等相应企业扶持政策)应对省龙头企业适用, 实行全省“一盘棋”政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4  11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试行)》 (闽建筑〔2022〕4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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