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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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2-07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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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闽建〔2025〕3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的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住建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细则》,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可向省住建厅建筑业处或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3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的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活动、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下称“信用评价得分”),并在招标文件予以明确。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对施工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承接的工程项目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四条 信用评价得分类型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两类。
招标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用信用评价得分的,信用评价得分类型应当与招标、监管工程类型保持一致,并遵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有关信用评价得分的计算、应用规则。
第二章 计算、应用规则
第五条 省住建厅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发布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下称“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评价系统部署在省住建厅官网(网址:zjt.fujian.gov.cn),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上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
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计算规则为: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企业本季度每日信用评价得分总和/企业本季度参与评价的总天数。
评价系统没有公布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的企业(因企业名称变更造成与变更后的企业人名称不一致的除外),其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暂以60分计取。
第六条 每季度首月10日后开标的招标工程选择应用的信用评价得分,应为投标人上季度相应工程类型的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开标的,应为投标人上季度前一个季度相应工程类型的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使用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的具体应用规则。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需明确联合体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的计取规则。
第八条 由于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附上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变更证明材料提交给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变更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第九条 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以项目截标时在评价系统已发布的数据为准。项目截标后不论何种原因变更的信用评价信息,不在变更前已截标的招投标项目中使用。
第十条 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开标记录表中记录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进一步核对。对于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情形,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在开标记录表的备注栏中予以记录。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开标记录表中的投标人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行为或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按照以下规则开展差异化监管:
(一)受检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上一季度房屋建筑信用评价得分高于95分,可以适当降低抽查频次。
(二)受检工程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位上一季度市政工程信用评价得分高于90分的,可以适当降低抽查频次。
(三)施工单位上一季度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信用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应当适当提高该企业承建的相应类型工程抽查频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省住建厅提供评价系统中的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的数据接口和数据下载服务。
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负责从评价系统下载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数据。各地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工程项目开评标过程中,可以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实时查询企业季度信用评价得分数据。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细则实施前,省住建厅印发的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于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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