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闽建筑〔2015〕29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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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15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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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筑〔2021〕1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经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闽建筑〔2015〕29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采用工程担保保函作为保证形式的,出具担保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调整为“采用工程担保保函作为保证形式的,建筑市场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约定,选择具有相应担保能力的工程担保公司,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筑市场主体选择具备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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